商标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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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答辩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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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诉讼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引起的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从广义上说,商标诉讼所涉及的案件可分两大类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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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商标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个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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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一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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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
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同时保护28个成员国。成员国名单如下: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兰、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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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注册
日本商标权的取得基于申请在先原则。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或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